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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法执字第28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4-25

案件名称

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建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建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东法执字第288号申请执行人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东安县白牙市镇龙溪路425号。法定代表人李荣春,理事长。被执行人李建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李建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建峰已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一百零八条第(1)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安县人民法院(2013)东法民督字第2号督促支付令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吴丽红审 判 员  陈庆生代理审判员  滕敏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唐 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