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怀鹤民一初字第79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4-15
案件名称
原告尹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怀鹤民一初字第799号原告尹某,女,汉族,住湖南省怀化芷江侗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姜某,湖南宏峰律师事务所。被告刘某某,男,汉族,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本院于2013年9月24日受理原告尹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后,在本院主持下原、被告自愿达成庭前调解协议,本案现已调解结案。原告尹某诉称:原告尹某与被告刘某某2009年4月2日在芷江侗族自治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原告在办理结婚登记后不久便只身外出打工,被告由吸毒的恶习,加之双方婚后基本无来往,请求法院判决离婚。被告刘某某辩称:同意离婚。经查:原告尹某与被告刘某某2009年4月2日在芷江侗族自治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婚后无婚生小孩,无共同债权、债务。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原告尹某与被告刘某某自愿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尹某自愿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经双方签收调解书,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舒晓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向好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