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延刑执字第178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01-09
案件名称
张辉减刑刑事裁定书 (2)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辉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延刑执字第1786号罪犯张辉,男,1979年8月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大荔县埝桥乡东埝村,因犯盗窃罪经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作出(2009)澄刑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率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自二〇〇九年三月九日至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止。于二〇一〇年一月五日送红石岩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五月八日作出(2012)延刑执字第338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张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执行,刑期执行至二〇一四年九月八日止。现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于二○一三年十月二十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提出罪犯张辉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张辉减去余刑的刑罚执行。具体事实是:一、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及《犯人守则》,严格用《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结合所学法律知识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改造。二、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学习态度端正,能认真听讲,刻苦认真钻研,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在85分以上。三、能够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听从指挥,服从分配,遵守劳动纪律,遵守操作规程。特别在担任皮带司机期间,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坚守岗位,圆满地完成了生产任务。该犯自2012年3月至2013年6月计分考核累计获积极1335分。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1335分。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张辉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本院认为:罪犯张辉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三百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辉减去余刑的刑罚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乔月霞审判员 李长东审判员 齐进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沙文华监督电话:0911-211****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