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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民初字第0221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黄某与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长民初字第02211号原告黄某。被告崔某。原告黄某与被告崔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崔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其与被告××××年××月登记结婚,婚后不久,被告就有了第三者,其与被告商量,被告让其先搬出去住,并称每月给其500元生活费,之后被告避而不见,也不给其生活费,双方从1997年分居至今。现认为夫妻感情破裂,诉请离婚,并要求被告赔偿其20000元。被告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亦未进行陈述答辩。经审理查明:1993年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并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均系再婚,婚后无子女。原、被告共同生活不久,原告发现被告与其他异性关系暧昧,即找被告商量处理。1997年原告无奈搬去西安居住,双方很少往来,分居至今。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破裂,诉请与被告离婚。审理中,因被告下落不明,本院于2013年8月17日公告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被告未到庭应诉。本院认为,原、被告系再婚,本应相互尊重,互敬互爱,共同珍惜夫妻情感,以维护正常婚姻家庭关系,但原、被告婚后未能正确处理家庭成员与他人的关系,导致原、被告产生矛盾,分居长达十余年,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起诉要求离婚,依法应予准许。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20000元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黄某与被告崔某离婚。二、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牛毅虎代理审判员  郭复萍代理审判员  史红梅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晓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