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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定执字第43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张胜利与侯朝映赔偿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胜利,侯朝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定执字第433号申请执行人张胜利,男,定州市人。被执行人侯朝映,男,定州市人。本院在执行张胜利与侯朝映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于2013年11月18日已按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定州市人民法院(2009)定民初字第1215号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贤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