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定执字第43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张胜利与侯朝映赔偿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胜利,侯朝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定执字第433号申请执行人张胜利,男,定州市人。被执行人侯朝映,男,定州市人。本院在执行张胜利与侯朝映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于2013年11月18日已按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定州市人民法院(2009)定民初字第1215号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贤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