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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淳执字第0012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10-08

案件名称

贺某某与赵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某某,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淳执字第00120号申请执行人贺某某,男,生于1968年10月7日,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赵某某,男,生于1977年,汉族,职工。贺某某申请执行赵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淳化人民法院(2013)淳民初字第0023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60000元及诉讼费65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私下达成和解协议,并且申请人向本院递交了撤销执行申请书。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淳化人民法院(2013)淳民初字第0023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姚新兵代理审判员  王海军代理审判员  郗永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