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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福法执字第7999、800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8-08

案件名称

刘雪劳动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雪,深圳市天兆鑫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执字第7999、8000号申请执行人刘雪,女,汉族。被执行人深圳市天兆鑫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紫姣。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动合同纠纷二案,深劳人仲案(2013)2611、2231号仲裁裁决书分别于2013年9月22日、8月9日发生法律效力,确认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分别支付12500元、9006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至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深圳市天兆鑫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及其他款项人民22000元及本案其他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本裁定经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谭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祁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