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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098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6-15

案件名称

重庆大力士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市金浩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大力士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金浩实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八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0980号原告:重庆大力士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九龙坡区袁家岗五环大厦A座16-9,组织机构代码62218965-3。法定代表人:甘国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剑,重庆纵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金浩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合办处久长路女人街59号,组织机构代码20364532-7。法定代表人:荆德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吕开成,男,汉族,1952年3月2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陈昌伟,重庆天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重庆大力士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力士公司”)与被告重庆市金浩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浩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大力士公司于2013年11月18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大力士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大力士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6840元,减半收取18420元,由原告重庆大力士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立新代理审判员  张 薇人民陪审员  李 乔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嬿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