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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胶民初字第472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3-19

案件名称

国网山东胶州市供电公司与东营通和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饶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国网山东胶州市供电公司,东营通和物流有限公司,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饶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胶民初字第4729号原告国网山东胶州市供电公司,住所地胶州市苏州路2号。负责人康文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国华,胶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晓婷,女,汉族,该公司职工。被告东营通和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大王镇华泰工业园负责人韩纪民,总经理。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饶支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府街北侧。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原告国网山东胶州市供电公司诉被告东营通和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饶支公司道路交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7月20日,司日福驾驶东营通和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鲁EXXX**号车沿胶州西外环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胶西镇陡沟村,与原告所有的电线杆、变压器相撞,致原告线杆及变压器受损。为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1179.78元。本院认为,原告提供被告住址不详,无法送达,应视为无明确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国网山东胶州市供电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郑培臣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兆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