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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文法执字第750-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关信用社申请执行孙爱玲、蔡春旺、蔡军民、李海顺、贾红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关信用社,孙爱玲,蔡春旺,蔡军民,李海顺,贾红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文法执字第750-2号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关信用社,住所地安阳市东风南段。负责人薛灵芝,职务主任。被执行人孙爱玲,女,汉族。被执行人蔡春旺,男,汉族。被执行人蔡军民,男,汉族。被执行人李海顺,男,汉族。被执行人贾红军,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关信用社申请执行孙爱玲、蔡春旺、蔡军民、李海顺、贾红军借款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关信用社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因找不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中止(2008)安文证经字第933号公证书的执行。经本院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公证处(2008)安文证经字第933号公证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常 波审判员 刘立铭审判员 孔 希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郭 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