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延刑执字第175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01-12

案件名称

胡德全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胡德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延刑执字第1756号罪犯胡德全,男,198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为陕西省安康市石泉县饶峰镇幸福村二组,因抢劫罪经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七月十五日以(2011)碑刑初字第00287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自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至二○一四年四月二十日止,判决发生效力后交付执行。于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送红石岩监狱服刑改造。现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于二○一三年十月二十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提出罪犯胡德全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胡德全减去余刑的刑罚执行。具体事实是:一、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积极改造思想,努力树立正确的人生价值观。二、遵守监规,严格以《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要求自己,踏实改造。三、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态度端正,听讲认真,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各科考试成绩均在90分以上。四、参加生产劳动积极,担任井下管道工,听从指挥,服从分配,遵守劳动纪律,遵守操作规程,吃苦耐劳,能够圆满完成分配的劳动任务。该犯自2011年12月至2013年6月累计获得计分考核成绩1249分。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1249分。执行机关提出罪犯胡德全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本院认为:罪犯胡德全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三百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胡德全减去余刑的刑罚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乔月霞审判员  李长东审判员  齐进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沙文华监督电话:0911-21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