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嘉桐催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液化空气上海有限公司、REMICHARACHON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液化空气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嘉桐催字第10号申请人:��化空气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钦江路***号。法定代表人:REMICHARACHON。委托代理人:张瞿清,系该公司职员。申请人液化空气上海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8月23日发出公告,督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出票日期为2013年5月16日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票号:40200051/24101692,票面金额为壹拾万元整,汇票到期日为2013年11月16日,出票人为桐乡市新天地过滤器材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桐乡市梧桐雅威过滤器材厂,第一被背书人为嘉兴诚佳纺织品有限公司,第二被背书人为无锡市新苏油脂有限公司,第三被背书人为马鞍山市宏达保温材料有限公司,第四被背书人为申请人)无效;二、自本判决��告之日起,申请人液化空气上海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永华审 判 员 程啸飞代理审判员 朱谷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嫒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