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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浦商初字第141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2-26

案件名称

胡宏飞与张小马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宏飞,张小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浦商初字第1419号原告胡宏飞。被告张小马。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宏飞与被告张小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宏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段金宝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兼)  陈 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