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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内法民初字第73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马青林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青林,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内法民初字第732号原告马青林,男,汉族,生于1964年11月20日,住河南省内乡县。委托代理人胡国富,男,内乡县夏馆镇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迎春,男,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青林诉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青林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马青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查被告无反诉,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青林撤回对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马青林负担。审判长  王充飞审判员  陈新定陪审员  马运锋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符朝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