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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潜民二初字第0040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山县支行与卢新星、张文俊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山县支行,卢新星,张文俊,鲁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潜民二初字第00408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山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潜山县梅城镇南岳路414号,组织机构代码56758738-1。负责人:吴杰,行长。委托代理人:仰宝峰,安徽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新星���男,198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被告:张文俊,男197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潜山县油坝乡卫生院职工,住安徽省潜山县。被告:鲁斌,男,196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潜山县妇幼保健院职工,住安徽省潜山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卢新星、张文俊、鲁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本院审判员胡清华独任审理,并于2013年1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仰宝峰、被告张文俊、鲁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卢新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山县支行诉称:2012年12月19日,第一被告卢新星为扩大种植规模及订购种子向原告借款10万元,由第二被告张文俊、第三被告鲁斌对上述贷款进行担保,原告及三被告签订《小额借款及担保合同》,该合同约定了年利息14.58%,约定借款期限由2012年12月至2013年12月,还款方式为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借款前4个月按月偿还当期利息,不还本金。此后期间,按照等额本息还款法偿还。若借款人违约,原告可提前收回尚未到期贷款,同时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律师费用等)。第二、第三被告为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至今,原告多次与被告联系,被告以各种理由拖延,借款至今没有偿还,保证人也未履行保证义务,现原告起诉被告,要求1、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小额借款及担保合同》;2、判令被告卢新星归还贷款51208元,利息、罚息761元(利息、罚息自2012年12月19日计算至2013年10月14日,以后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律师费用4000元;3、被告张文俊、鲁斌对上述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律师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卢新星未予答辩。张文俊、鲁斌辩称:被告卢新星借款真实,但由于借款人资金周转不及时,延误还款期限。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19日,第一被告卢新星为扩大种植规模及订购种子向原告借款10万元,由第二被告张文俊、第三被告鲁斌对上述贷款进行担保。原告及三被告签订《小额借款及担保合同》,该合同约定了年利息14.58%,约定借款期限由2012年12月至2013年12月,还款方式为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借款前4个月按月偿还当期利息,不还本金。此后期间,按照等额本息还款法偿还。合同还约定了借款人不按期��还借款本金的,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利率加收50%的罚息;若借款人违约,原告可提前收回尚未到期贷款,同时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律师费用等)。第二、第三被告为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2年12月19日,原告按期支付贷款给原告。后被告仅支付部分本金及利息,下欠本金51208元至今未付,故原告具状成诉。上述事实,有原告、第二、第三被告的陈述、借款和担保合同复印件一份、放款单和贷款借据复印件各一份、还款明细表复印件一份、催款回执复印件一份、委托代理合同一份、律师费发票一份为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真实有效,依法成立。被告卢新星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履行自己的还款义务。现被告未能完全履行还款义务,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被告张文俊、鲁斌作为被告卢新星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应对被告的违约责任,承担连带清偿债务责任。双方约定若借款人违约,原告可提前收回尚未到期贷款,因此,原告提出要求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山县支行和被告卢新星、张文俊、鲁斌于2012年12月19日签订的《小额借款及担保合同》;二、被告卢新星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山县支行51208元本金及利息和罚息(利息和罚息的标准从其合同约定),被告张文俊、鲁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卢新星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山县支行律师费用4000元,被告张文俊、鲁斌对上述律师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99元,由被告卢新星、张文俊、鲁斌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胡清��二O二O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林 海 云本案所依据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