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嘉善商初字第118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嘉善康业服饰辅料厂与张润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善康业服饰辅料厂,张润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善商初字第1182号原告:嘉善康业服饰辅料厂。执行事务合伙人:车永德。委托代理人:董尚艳。被告:张润芳。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善康业服饰辅料厂(普通合伙)与被告张润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善康业服饰辅料厂(普通合伙)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嘉善康业服饰辅料厂(普通合伙)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善康业服饰辅料厂(普通合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20元,减半收取160元,由原告嘉善康业服饰辅料厂(普通合伙)负担。审判员 王一川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