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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商初字第077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3-21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与无锡胜拓商贸有限公司,陈鹰,阳海燕,江苏民丰担保有限公司,无锡振兴钢材市场有限公司,无锡联骥仓储有限公司,杨伟民,张敏,顾丹礼,吴文锋,吴剑,周琼,无锡市德圣仓储有限公司,王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无锡胜拓商贸有限公司,陈鹰,阳海燕,江苏民丰担保有限公司,无锡振兴钢材市场有限公司,无锡联骥仓储有限公司,杨伟民,张敏,顾丹礼,吴文锋,吴剑,周琼,无锡市德圣仓储有限公司,王燕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惠商初字第0777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被告无锡胜拓商贸有限公司。被告陈鹰。被告阳海燕。被告江苏民丰担保有限公司。被告无锡振兴钢材市场有限公司。被告无锡联骥仓储有限公司。被告杨伟民。被告张敏。被告顾丹礼。被告吴文锋。被告吴剑。被告周琼。被告无锡市德圣仓储有限公司。被告王燕。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以下简称交行无锡分行)与被告无锡胜拓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拓公司)、陈鹰、阳海燕、江苏民丰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丰公司)、无锡振兴钢材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兴公司)、无锡联骥仓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骥公司)、杨伟民、张敏、顾丹礼、吴文锋、吴剑、周琼、无锡市德圣仓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圣公司)、王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交行无锡分行的委托代理人过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胜拓公司、陈鹰、阳海燕、民丰公司、振兴公司、联骥公司、杨伟民、张敏、顾丹礼、吴文锋、吴剑、周琼、德圣公司、王燕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交行无锡分行诉称:胜拓公司因经营所需于2012年8月7日向交行无锡分行下属的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钱桥支行(以下简称交行钱桥支行)借款1000万元,将其所有的仓单提供质押担保,并将仓单交付交行钱桥支行。陈鹰、阳海燕、民丰公司对该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振兴公司、联骥公司、杨伟民、张敏、顾丹礼、吴文锋、吴剑、周琼分别就民丰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各授信申请人的债务向交行无锡分行提供最高额为5.25亿元的连带责任保证。吴文锋、吴剑、周琼、德圣公司、王燕分别就民丰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各授信申请人的债务向交行无锡分行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因胜拓公司未按约归还借款本息,故请求判令:1、胜拓公司立即向交行无锡分行归还借款本金9471650元并支付利息(计至2013年5月13日为285605.48元,自2013年5月14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以9757255.48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计算);2、胜拓公司赔偿交行无锡分行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80900元;3、陈鹰、阳海燕、民丰公司、振兴公司、联骥公司、杨伟民、张敏、顾丹礼、吴文锋、吴剑、周琼对胜拓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确认交行无锡分行有权就质押仓单项下的质物折价、拍卖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5、确认抵押有效,交行无锡分行有权以抵押物折价、拍卖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被告胜拓公司、陈鹰、阳海燕、民丰公司、振兴公司、联骥公司、杨伟民、张敏、顾丹礼、吴文锋、吴剑、周琼、德圣公司、王燕均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7日,交行钱桥支行与胜拓公司签订编号BOCQQ-A220(2012)-189《小企业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一份,双方约定主要内容:胜拓公司向交行钱桥支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1000万元,借款期限6个月,到期日为2013年2月7日;借款利率为固定利率,年利率为6.72%;还款以月为一期,首期自放款日起计算,还款方式为一次还本,分次付息,贷款本金于贷款到期日归还,利息按期支付;若胜拓公司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交行钱桥支行有权按逾期贷款的罚息利率计收利息并对应付未付利息计收复利,逾期贷款的罚息利率按本合同约定利率上浮50%;胜拓公司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应当承担交行钱桥支行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催收费、诉讼费、保证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及其他费用。同日,陈鹰、阳海燕、民丰公司分别与交行钱桥支行签订《保证合同》。合同约定主要内容:陈鹰、阳海燕、民丰公司对胜拓公司的上述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的范围为主合同项下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费用);保证期间为自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同日,交行钱桥支行与胜拓公司签订编号BOCQQ-A081(2012)-075《仓单质押合同》一份,约定:鉴于胜拓公司与交行钱桥支行签订编号BOCQQ-A220(2012)-189《小企业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为保障该合同项下债权实现,胜拓公司将仓单号QQ2012075、型号1.0-4.5的4386吨带钢质押给交行钱桥支行,质押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质权人保管仓单和实现债权及质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费用)。同日,仓储保管人、监管人无锡振兴仓储有限公司确认胜拓公司已将仓单出质给交行钱桥支行。2012年7月31日,交行无锡分行与民丰公司签订编号为BOCQQ-20120731的《担保合作协议》一份,双方就合作开展授信业务的担保事宜约定如下:民丰公司为单个授信申请人(仅限于入驻振兴公司的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或该企业法人的股东、主要管理人员)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民丰公司就授信申请人在交行无锡分行发生的授信业务向交行无锡分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提供保证时应与交行无锡分行签订保证合同或最高额保证合同;担保范围为授信合同项下的全部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费用);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2012年7月31日,交行无锡分行与振兴公司、吴文锋、吴剑、杨伟民、顾丹礼分别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2012年7月31日,交行无锡分行与联骥公司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上述保证合同约定:因民丰公司和交行无锡分行于2012年7月31日至2013年7月31日签订《担保合作协议》,由民丰公司为各授信申请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而与交行无锡分行分别签订《保证合同》,为确保民丰公司切实履行担保义务,振兴公司、吴文锋、吴剑、杨伟民、顾丹礼、联骥公司为前述《担保合作协议》以及各《保证合同》项下民丰公司的保证责任提供最高额连带保证担保;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5.25亿元;担保范围为民丰公司在履行保证责任时未能向交行无锡分行清偿的各授信申请人在授信合同项下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费用);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在民丰公司应向交行无锡分行承担《担保合作协议》及各《保证合同》项下连带保证责任,而民丰公司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时,振兴公司、杨伟民、顾丹礼、吴文锋、吴剑、联骥公司应无条件地立即向交行无锡分行支付民丰公司的全部应付款项。同时,杨伟民的配偶张敏和吴剑的配偶周琼分别签署共有人声明条款,确认上述保证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予以清偿。2012年6月12日,交行无锡分行与吴剑、周琼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因民丰公司和交行无锡分行于2011年7月19日至2017年7月19日签订一份或多份《担保合作协议》,由民丰公司为各授信申请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而与交行无锡分行分别签订《保证合同》,为确保民丰公司切实履行担保义务,吴剑、周琼愿以其名下位于无锡市滨湖区湖滨壹号花园2-1601号的房地产为前述《担保合作协议》以及各《保证合同》项下民丰公司的保证责任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500万元;担保范围为民丰公司在履行保证责任时未能向交行无锡分行清偿的各授信申请人在授信合同项下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费用);出现民丰公司应承担《担保合作协议》及各《保证合同》项下连带保证责任而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保证责任的情形时,交行无锡分行有权依法拍卖、变卖抵押物等方式实现抵押权。上述合同签订后,双方办理抵押物登记,领取锡房他证字第WX10002833**号房屋他项权证和锡滨他项(2012)第000577号土地他项权证。2012年6月12日,交行无锡分行与吴文锋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因民丰公司和交行无锡分行于2011年7月19日至2017年7月19日签订一份或多份《担保合作协议》,由民丰公司为各授信申请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而与交行无锡分行分别签订《保证合同》,为确保民丰公司切实履行担保义务,吴文锋愿以其名下位于无锡市惠山区隆舜园51号的房地产为前述《担保合作协议》以及各《保证合同》项下民丰公司的保证责任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500万元;担保范围为民丰公司在履行保证责任时未能向交行无锡分行清偿的各授信申请人在授信合同项下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费用);出现民丰公司应承担《担保合作协议》及各《保证合同》项下连带保证责任而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保证责任的情形时,交行无锡分行有权依法拍卖、变卖抵押物等方式实现抵押权。上述合同签订后,双方办理抵押登记,领取锡房他证字第HS10002829**号房屋他项权证和锡惠他项(2012)第0567号土地他项权证。2012年7月27日,交行无锡分行与王燕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因民丰公司和交行无锡分行于2011年7月19日至2017年7月19日签订一份或多份《担保合作协议》,由民丰公司为各授信申请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而与交行无锡分行分别签订《保证合同》,为确保民丰公司切实履行担保义务,王燕愿以其名下位于无锡市晴山蓝城259-303号的房地产为前述《担保合作协议》以及各《保证合同》项下民丰公司的保证责任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500万元;担保范围为民丰公司在履行保证责任时未能向交行无锡分行清偿的各授信申请人在授信合同项下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费用);出现民丰公司应承担《担保合作协议》及各《保证合同》项下连带保证责任而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保证责任的情形时,交行无锡分行有权依法拍卖、变卖抵押物等方式实现抵押权。上述合同签订后,双方办理抵押物登记,领取锡房他证字第HS10002893**号房屋他项权证和锡惠他项(2012)第0662号土地他项权证。2012年9月20日,交行无锡分行与德圣公司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因民丰公司和交行无锡分行于2011年7月19日至2017年7月19日签订一份或多份《担保合作协议》,由民丰公司为各授信申请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而与交行无锡分行分别签订《保证合同》,为确保民丰公司切实履行担保义务,德圣公司愿以其名下位于无锡市惠山区钱桥镇溪南村的房地产为前述《担保合作协议》以及各《保证合同》项下民丰公司的保证责任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5.25亿元;担保范围为民丰公司在履行保证责任时未能向交行无锡分行清偿的各授信申请人在授信合同项下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费用);出现民丰公司应承担《担保合作协议》及各《保证合同》项下连带保证责任而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保证责任的情形时,交行无锡分行有权依法拍卖、变卖抵押物等方式实现抵押权。上述合同签订后,双方至房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并办理锡房他证字第HS10002994**号房屋他项权证。另查明:2012年8月7日,交行无锡分行按约向胜拓公司发放贷款1000万元。后胜拓公司未按约还本付息,截至2013年5月13日,胜拓公司结欠交行无锡分行借款本金9471650元、利息285605.48元。各保证人未承担保证责任。2013年5月17日,交行无锡分行与江苏漫修律师事务(以下简称漫修律所)签订《委托合同》一份。双方约定:交行无锡分行委托漫修律所代理与胜拓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的第一审诉讼,律师代理费为180900元。以上事实,有借款合同、借款凭证、保证合同、担保合作协议、仓单质押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他项权证、帐户清单、委托合同、江苏省律师收费标准、户籍资料、结婚证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胜拓公司、陈鹰、阳海燕、民丰公司、振兴公司、联骥公司、杨伟民、张敏、顾丹礼、吴文锋、吴剑、周琼、德圣公司、王燕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对相应答辩、举证、质证权利的放弃。本案当事人所签借款合同、保证合同、质押合同、担保合作协议、最高额抵押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委托合同均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应认定有效。胜拓公司未按约归还借款本息,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交行无锡分行要求胜拓公司立即归还借款本息,并承担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代理费180900元的诉请,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胜拓公司将仓单下的带钢质押给交行无锡分行,并已将仓单交付,交行无锡分行有权以质押带钢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陈鹰、阳海燕、民丰公司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应对胜拓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振兴公司、联骥公司、杨伟民、顾丹礼、吴文锋、吴剑应按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分别在5.25亿元范围内对民丰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胜拓公司追偿。张敏、周琼应在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与其配偶杨伟民、吴剑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德圣公司、王燕、吴文锋、周琼、吴剑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抵押给交行无锡分行,已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权设立,交行无锡分行有权以该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在最高额抵押范围内优先受偿。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二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胜拓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交行无锡分行归还借款本金9471650元并支付利息(计至2013年5月13日为285605.48元;自2013年5月14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以9757255.48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年利率6.72%再上浮50%计算)。二、胜拓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交行无锡分行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80900元。三、陈鹰、阳海燕、民丰公司对胜拓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四、交行无锡分行有权以胜拓公司质押的仓单号QQ2012075、型号1.0-4.5的4386吨带钢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胜拓公司所负上述第一、二项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五、对民丰公司上述第三项债务,振兴公司、联骥公司、杨伟民、顾丹礼、吴文锋、吴剑分别在5.25亿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张敏在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对杨伟民上述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周琼在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对吴剑上述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六、对民丰公司上述第三项债务,交行无锡分行有权以锡房他证字第HS10002994**号房屋他项权证项下德圣公司提供抵押担保的房产及该房产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位于无锡市惠山区钱桥街道溪南村)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5.25亿元范围内优先受偿。七、对民丰公司上述第三项债务,交行无锡分行有权以锡房他证字第WX10002833**号房屋他项权证和锡滨他项(2012)第000577号土地他项权证项下周琼、吴剑提供抵押的房地产(无锡市滨湖区湖滨壹号花园2-1601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5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八、对民丰公司上述第三项债务,交行无锡分行有权以锡房他证字第HS10002829**号房屋他项权证和锡惠他项(2012)第0567号土地他项权证项下吴文锋提供抵押的房地产(无锡市惠山区隆舜园51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5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九、对民丰公司上述第三项债务,交行无锡分行有权以锡房他证字第HS10002893**号房屋他项权证和锡惠他项(2012)第0662号土地他项权证项下王燕提供抵押的房地产(无锡市惠山区晴山蓝城259-303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5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1367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780元,合计87147元,由胜拓公司、陈鹰、阳海燕、民丰公司、振兴公司、联骥公司、杨伟民、张敏、顾丹礼、吴文锋、吴剑、周琼、德圣公司、王燕负担。该款已由交行无锡分行预交,胜拓公司、陈鹰、阳海燕、民丰公司、振兴公司、联骥公司、杨伟民、张敏、顾丹礼、吴文锋、吴剑、周琼、德圣公司、王燕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支付给交行无锡分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陶勇达人民陪审员  张 靖人民陪审员  杨 鸿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立丰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就单个主合同分别订立保证合同,也可以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项商品交易合同订立一个保证合同。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第一百八十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第一百八十二条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第一百八十七条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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