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宜秀执字第0042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吴小兵申请执行安庆泰兴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余振江、余瑶民间借贷纠纷解除冻结裁定书1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小兵,安庆泰兴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余瑶,余振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宜秀执字第00421号申请执行人:吴小兵,男,197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望江县。被执行人:安庆泰兴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庆市。被执行人:余瑶,男,1992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被执行人:余振江,男,1968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池州市东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宜秀民一初字第0060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9月10日给冻结了被执行人余瑶在徽商银行安庆振风支行的账户。经查,该被冻结账户内的225万元存款为徽商银行安庆振风支行开出375万元银行承兑汇票的保证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余瑶的在徽商银行安庆振风支行225万元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晓霖审判员 何 俊审判员 于慧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何宏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