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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延刑执字第176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01-12

案件名称

刘中华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刘中华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六项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3)延刑执字第1764号 罪犯刘中华,又名华子,男,1987年6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为四川省巴中市平昌县土兴乡仙灵村****。因盗窃罪经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四月七日以(2011)澄刑初字第00018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自二○一○年十二月一日至二○一四年十一月三十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二日送红石岩监狱服刑改造。 现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于二○一三年十月二十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提出罪犯刘中华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刘中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执行。具体事实是:一、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服从判决,自觉改造思想。二、严格以《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靠拢政府,敢于同违规违纪行为做斗争。三、在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中,态度端正,认真听讲,尊重教师,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在85分以上。四、担任井下抽水工,参加生产劳动积极,遵守操作规程,吃苦耐劳,出满勤,干满点,按时完成生产任务。该犯自2011年9月至2013年6月累计获得计分考核成绩1410分。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1410分。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刘中华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罪犯刘中华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三百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中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至二○一三年十一月三十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乔月霞 审判员  李长东 审判员  齐进飞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沙文华 监督电话:0911-21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