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台温刑初字第177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3-02
案件名称
杨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台温刑初字第1775号公诉机关温岭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男,1989年11月8日出生于云南省镇雄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2008年8月29日因盗窃被温岭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2008年10月1日因盗窃被温岭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2年11月7日因盗窃被温岭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本案于2013年9月12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温岭市看守所。温岭市人民检察院以温检刑诉(2013)17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3年9月5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杨某在其工作的泽国镇牧西村小林大排档一楼吧台拿走肖某暂放在该处的钥匙,并开锁进入被害人肖某位于三楼的卧室内,窃走肖某放在卧室写字台抽屉内的人民币1700元。2、2013年9月10日21时许,被告人杨某再次拿取肖某放在吧台处的钥匙,并开锁进入肖某的卧室,窃走写字台内的人民币2675元。2013年9月11日13时许,本市公安局牧屿警务区民警在本市泽国镇牧西村商业街2号三楼抓获被告人杨某,并当场扣押杨某当天所窃得的人民币2675元,现赃款人民币2675元已返还给被害人肖某。被告人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涉案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肖某的陈述,证人张某的证言,扣押清单,清点记录,发还物品清单,前科行政处罚决定书,搜查笔录,被告人户籍证明及抓获经过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累计达人民币4375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杨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且部分赃款已追回返还给被害人,决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12日起至2014年3月11日止;罚金款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员 应荣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方 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