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福法执恢字第56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8-11
案件名称
深圳市华富洋供应链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华富洋供应链有限公司,深圳市飞格达电子有限公司,卜发林,吴祖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执恢字第563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华富洋供应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苏军,总经理。被执行人深圳市飞格达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卜发林。被执行人卜发林,男,汉族,1980年11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吴祖喜,男,汉族,1967年6月17日出生。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进出口代理合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深福法民二初字第2137号民事判决已广泛2012年8月19日发生法律效力,确定:一、被执行人深圳市飞格达电子有限公司应在上述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垫付的货款、税款及综合代理费人民币10234309.90元及滞纳金162131.27元、垫付的开L/C费用1412.53美元、杂费港币13522.88元。二、被执行人吴祖喜、卜发林对被执行人深圳市飞格达电子有限公司就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47180.26由三被执行人负担。由于上述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吴祖喜名下位于深圳市福田区振业翠海花园C2栋18A1号房产及被执行人卜发林名下位于深圳市宝安中心区N15区幸福海岸1栋B座17D号房产。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委托评估机构对上述房产进行评估,上述房产的市场价值分别为人民币7178776元、人民币3187530元(详见评估报告)。该评估报告已依法送达各方当事人,各方当事人均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拍卖被执行人吴祖喜名下位于深圳市福田区振业翠海花园C2栋18A1号房产,所得款项用以清偿本案债务。二、拍卖被执行人卜发林名下位于深圳市宝安中心区N15区幸福海岸1栋B座17D号房产,所得款项用以清偿本案债务。执行长 陈秀松执行员 谭 平执行员 陈 聪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