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淳执字第0007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10-08
案件名称
樵西林与魏世奎保管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樵西林,魏世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淳执字第00077号申请人樵西林,男,生于1965年4月5日,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魏世奎,男,生于1965年10月15日,汉族,农民。申请人依据淳化县人民法院(2013)淳民初字第0009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2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魏世奎外出打工,下落不明,家中亦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仍不能执行。现经申请人确认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出现时或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淳民初字第000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姚新兵代理审判员 王海军代理审判员 郗永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于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