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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吴民初字第0068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高启权与雷金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启权,雷金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吴民初字第00687号原告高启权(全),男、汉族,1958年4月28日生。被告雷金兵,男、汉族,1983年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启权与被告雷金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启权以与被告雷金兵私下调解为由,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启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启权负担。审判员  齐国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宋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