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滦民初字第290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韩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滦民初字第2906号原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王兰青,河北金山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韩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尹艳肖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