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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阿中民一终字第71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1-17

案件名称

温宿县小台兰煤矿与潘大军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温宿县小台兰煤矿,潘大军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阿中民一终字第7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宿县小台兰煤矿。住所地温宿县博孜墩牧场。法定代表人余斌,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潘大军,男,汉族,1971年6月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温宿县小台兰煤矿与被上诉人潘大军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温宿县小台兰煤矿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温宿县小台兰煤矿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全辉审 判 员  田 茵代理审判员  李云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亚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