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延刑执字第173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01-13
案件名称
曹亮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曹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延刑执字第1735号罪犯曹亮,男,198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栖凤渡镇丰塘村3组,因犯非法拘禁罪经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于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以(2009)临刑初字第17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执行自二○○九年三月四日至二○一六年三月三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五日送入红石岩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一月五日作出(2011)延刑执字第2154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曹亮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执行,刑期执行至二○一五年三月三日止。现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于二○一三年十月二十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提出罪犯曹亮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曹亮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又三个月的刑罚执行。具体事实是:一、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认真,能从思想上深刻认识到自己罪行的危害性,积极改造犯罪恶习,能够严格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的言行,认真履行法定义务,���年来无违规违纪行为,服从警察管理教育,改造踏实、认真。二、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思想态度端正,遵守学习纪律,考试成绩合格,通过学习个人思想素质和文化素质明显提高。三、能够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及时完成劳动任务。作为一名井下杂工,该犯能够坚守井下劳动一线,按时参加生产劳动,不怕苦不嫌累,严格按章操作,始终把安全放在第一位,劳动踏实、认真,坚持出满勤,干满点,劳动表现突出。该犯自2011年11月至2013年6月计分考核累计1614分,2012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1614分。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曹亮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本院认为:罪犯曹亮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三百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曹亮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又三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至二○一三年十二月三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乔月霞审判员 李长东审判员 齐进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沙文华监督电话:0911-21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