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镇民初字第116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兰笃厚与尚娟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笃厚,尚娟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镇民初字第1160号原告兰笃厚。委托代理人罗红刚,甘肃良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被告尚娟娟。本院在审理原告兰笃厚诉被告尚娟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原告兰笃厚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及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笃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兰笃厚负担。审判员 刘玉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亚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