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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华民初字第203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6-24

案件名称

蒋羡金与廖泽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羡金,廖泽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华民初字第2030号原告蒋羡金,女,195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汤德昌(系原告蒋羡金女婿),男,197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廖泽文,男,195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蒋羡金与被告廖泽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胡国标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蒋羡金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羡金以原、被告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成立,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羡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157元,由原告蒋羡金负担。审判员 胡 国 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许��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