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福法执字第748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8-08
案件名称
付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婷,深圳市朗业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执字第7482号申请执行人付婷,女,汉族,1988年10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深圳市朗业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爱军。上列申请执行人付婷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朗业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仲裁纠纷一案,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福劳人仲案(2013)1425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深圳市朗业实业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付婷2013年6月1日至2013年7月22日期间的工资8206.9元;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7898.9元。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延期执行申请,请求对被执行人暂缓执行。本院认为,因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延期执行申请,故本次执行条件成就暂不具备。待执行条件成就后,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 涛执行员 余冠鹏执行员 周长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钟美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