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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船山执字第633-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舒正与唐振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9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舒正,唐振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船山执字第633-9号申请执行人舒正,男,45岁,住遂宁市安居区。被执行人唐振金,男,58岁,住遂宁市船山区。舒正与唐振金买卖合同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船山民初字第8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唐振金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唐振金在邮储银行遂州支行的存款5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 彦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彭耀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