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渝二中减刑执字第0158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2-17
案件名称
龙刚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龙刚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渝二中减刑执字第01587号罪犯龙刚(曾用名:童磊),男,汉族,生于1987年4月15日,重庆市奉节县人,现在重庆市三峡监狱服刑。奉节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9日作出(2009)奉刑初字第5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龙刚���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2年3月12日作出(2012)渝二中减刑执字第00477号刑事裁定,裁定对罪犯龙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的刑罚执行。现执行机关重庆市三峡监狱于2013年11月1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龙刚在服刑中,确有悔改表现。其事实有监区鉴定、奖励审批表和罪犯小组评议等证据为证,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龙刚在服刑中,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认真学习政治、文化、技术知识,认真完成劳动任务,现已获监狱记功奖励二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龙刚的陈述、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改造鉴定、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认为,罪犯龙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龙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的刑罚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夏 川审 判 员 张世伟代理审判员 李遇贵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杜 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