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延刑执字第172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01-13
案件名称
高树洋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高树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延刑执字第1726号罪犯高树洋,男,1978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陕西省靖边县席麻湾乡大沟村背后沟组,因犯盗窃罪经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于二○一○年十二月九日以(2010)靖刑初字第19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执行自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至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一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送入红石岩监狱服刑改造。现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于二○一三年十月二十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提出罪犯高树洋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高树洋减去有期徒刑二年的刑罚执行。具体事实是:一、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深刻反省罪行,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改造犯罪恶习,遵守《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行为养成良好,认真履行法定义务,服从警察管理教育,真诚踏实改造。二、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态度端正,遵守学习制度,考试成绩优良。三、能够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及时完成劳动任务。作为一名井下杂工,该犯能够坚守井下劳动岗位,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不怕苦不嫌累,严格按章操作,始终把安全放在第一位,劳动踏实、认真,坚持出满勤,干满点,劳动表现突出。该犯自2011年3月至2013年6月计分考核累计2436分。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2436分。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高树洋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本院认为:罪犯高树洋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三百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高树洋减去有期徒刑二年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至二○一九年九月二十一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乔月霞审判员 李长东审判员 齐进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沙文华监督电话:0911-21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