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陈执民字第0029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7-20
案件名称
杨栓宝与宋红军、宋军伟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栓宝,宋红军,宋军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陈执民字第00297号申请执行人杨栓宝,男,生于1964年8月18日,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千河镇王家崖村*组。被执行人宋红军,男,生于1973年9月5日,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千河镇李家堡村*组。、被执行人宋军伟,男,生于1973年1月10日,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千河镇李家堡村*组。杨栓宝诉宋红军、宋军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陈民一初字第011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杨栓宝于2013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宋红军、宋军伟归还其借款本息5448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宋红军外出躲债下落不明,被执行人宋军伟就本案执行标的与申请执行��杨栓宝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协议正在履行之中。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陈民一初字第01166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武军审判员 肖仓孝审判员 何振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田迎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