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武民初字第84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4-10
案件名称
郑发冰与高祖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发冰,高祖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武民初字第847号原告:郑发冰。委托代理人:陶锡金。被告:高祖。原告郑发冰与被告高祖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立案后,于2013年10月25日向原告郑发冰送达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但原告郑发冰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又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沈忆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廖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