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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江岸民商初字第0337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11-01

案件名称

北京哈镘深孔技术有限公司与湖北中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哈镘深孔技术有限公司,湖北中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鄂江岸民商初字第03378号原告北京哈镘深孔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南彩彩祥东路12号。法定代表人陈少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古惠萍(特别授权代理),女。委托代理人梅立皇(特别授权代理),湖北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北中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中山大道739号管理处13栋202房。法定代表人唐建中,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许国庆(特别授权代理),湖北广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北京哈镘深孔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镘深孔公司)诉被告湖北中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南机电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樊红敏独任审判,于2013年10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哈镘深孔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古惠萍、梅立皇,被告中南机电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唐建中及委托代理人许国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哈镘深孔公司诉称:2008年7月15日我公司与中南机电公司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约定:中南机电公司向我公司购买一台数控深孔钻床,价款2,000,000元(人民币,下同)。付款方式为中南机电公司向我公司预付30%(600,000元);预验收合格及发货前付67%(1,340,000元);余款3%(60,000元)质保期结束后一周内付清。合同生效后,中南机电公司按照约定向我公司支付货款1,940,000元。我公司于2009年12月2日向中南机电公司交付了数控深孔钻床。2010年8月6日中南机电公司对数控深孔钻床的质量予以确认。我公司已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但中南机电公司至今未向我公司给付3%余款。由于中南机电公司无故逾期支付余款,给我公司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中南机电公司支付合同尾款60,000元;2、中南机电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7,380元(从2011年8月7日起至2013年8月6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6.15%计算);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中南机电公司承担。原告哈镘深孔公司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证据一、《工业品买卖合同》,拟证明哈镘深孔公司向中南机电公司出售价值2,000,000元的数控深孔钻床,并约定了付款时间。证据二、《机床预验收纪要》,拟证明供需双方对数控深孔钻床进行了预验收。证据三、《长沙哈镘数控机床有限公司机床维护纪要表》,拟证明哈镘深孔公司于2010年排除了机床故障,机床符合标准,质量合格。证据四、《律师函》、《邮寄详情单》,拟证明哈镘深孔公司于2012年4月19日向中南机电公司催收60,000元尾款。证据五、《技术协议》,拟证明双方约定机床的保质期为安装、调试起12个月内。证据六、中船重工中南装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船重工公司)出具的《说明》,拟证明哈镘深孔公司、中南机电公司与中船重工公司之间的关系。被告中南机电公司辩称:我公司是作为哈镘深孔公司的买方、中船重工公司的卖方完成了此次交易。哈镘深孔公司确实已向我公司供货,而我公司于2009年支付了最后一笔货款,共计支付货款1,940,000元。当时哈镘深孔公司口头承诺将质保金60,000元作为对我公司的回报,所以这么多年来哈镘深孔公司未向我公司主张权利。付款的时间距哈镘深孔公司起诉的时间过长,哈镘深孔公司的起诉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被告中南机电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证据。经庭审质证,中南机电公司对哈镘深孔公司提交的证据一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二、证据三不清楚;对证据四有异议,中南机电公司从没有收到过;对证据五不予质证,该技术协议对我公司没有约束力;对证据六的真实性无法确认。对上述证据,本院认为哈镘深孔公司提交的证据一、二、三、五、六具有真实性、合法性,能够形成证据链证明本案事实,予以采信;证据四不能证明哈镘深孔公司向中南机电公司邮寄了催款通知,不予采信。经审理查明:2008年7月15日,哈镘深孔公司与中南机电公司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中南机电公司向哈镘深孔公司购买一台数控深孔钻床,价款2,000,000元。质量要求按技术合同要求,技术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验收标准、方法、地点及期限按技术协议要求。成套设备的安装与调试由出卖人负责。出卖人对标的物质量负责的条件及期限按技术协议。结算方式及时间:预付30%(600,000元);预验收合格及发货前付67%(1,340,000元);余款3%(60,000元)质保期结束后一周内付清。本合同签字之日起生效。另查明,由于中船重工公司的付款条件不能满足哈镘深孔公司的要求,中船重工公司委托中南机电公司向哈镘深孔公司购买一台数控深孔钻床,技术协议由中船重工公司直接与哈镘深孔公司签订,设备交接及安装调试均由中船重工公司直接与哈镘深孔公司联系,中船重工公司为该设备的最终使用者。2008年6月19日中船重工公司与哈镘深孔公司签订《技术协议》,协议约定机床质量保证期自安装调试验收之日起12个月。机床预验收在哈镘深孔公司进行,验收合格后经中船重工公司代表签字后发货。机床终验收在中船重工公司安装地进行,哈镘深孔公司在中船重工公司协助下对机床安装调试,中船重工公司按照合同、技术协议对技术参数和性能进行检测验定。2009年3月30日中船重工公司与哈镘深孔公司对机床进行了预验收。之后,中南机电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哈镘深孔公司支付货款1,940,000元。2009年12月哈镘深孔公司按中南机电公司的要求将数控深孔钻床发货至中船重工公司。2010年8月6日该机床通过终验收。因余款60,000元未付,双方产生纠纷。本院认为:本案所涉数控深孔钻床是中船重工公司委托中南机电公司向哈镘深孔公司所购买,在哈镘深孔公司与中南机电公司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时,中南机电公司已知晓《技术协议》,并对协议予以认可,故《技术协议》、《工业品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全面履行。哈镘深孔公司按约向中南机电公司交付数控深孔钻床,中南机电公司已支付货款1,940,000元,余款60,000元未付。按照合同约定余款3%(60,000元)质保期结束后一周内付清。该机床于2010年8月6日通过终验收,机床质量保证期自安装调试验收之日起12个月,中南机电公司应当于2011年8月13日之前付清余款。2013年8月14日哈镘深孔公司向本院主张权利,要求中南机电公司支付余款60,000元,没有超过法律规定的二年诉讼时效。中南机电公司辩称哈镘深孔公司曾口头承诺将质保金60,000元作为对公司的回报,无证据证明,不予支持。中南机电公司应当向哈镘深孔公司支付货款60,000元。哈镘深孔公司主张违约金7,380元,没有合同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湖北中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北京哈镘深孔技术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0,000元;二、驳回原告北京哈镘深孔技术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85元减半收取742.50元、邮寄送达费20元,共计762.50元由被告湖北中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因此款原告北京哈镘深孔技术有限公司已预交,故被告湖北中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北京哈镘深孔技术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樊红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