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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延刑执字第186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01-12

案件名称

刘波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延刑执字第1864号罪犯刘波,男,1989年4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为陕西省延长县安河镇李库行政村闫刘村,因强奸罪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八月五日以(2010)榆刑初字第33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又六个月。刑期执行自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五日至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四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七日送红石岩监狱服刑改造。现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于二○一三年十月二十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提出罪犯刘波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刘波减去余刑的刑罚执行。具体事实是:一、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约束自己的言行,深刻反省犯罪根源,真诚踏实改造,积极参加各项狱内活动。二、能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学习态度端正,认真听讲,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在85分以上。三、在担任监区监督岗期间,能听从指挥,勇于揭发他犯违纪,积极靠拢政府。该犯2011年3月至2013年6月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1220分。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1220分。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刘波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本院认为:罪犯刘波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三百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波减去余刑的刑罚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乔月霞审判员  李长东审判员  齐进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沙文华监督电话:0911-21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