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通民初字第1611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北京门窗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嘉宏新盛投资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门窗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嘉宏新盛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通民初字第16115号原告北京门窗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高杨树北京市门窗公司院内一号楼。法定代表人王德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鹏,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叶,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北京嘉宏新盛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5号中青旅大厦406室。法定代表人李予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妍,北京市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韦丽,北京市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北京门窗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北京嘉宏新盛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企业借贷纠纷一案,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注册地在北京市通州区永乐店镇永新路09768号,但其并未在此处经营办公,其目前实际经营地和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5号中青旅大厦406室。根据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规定,“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经营地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因此申请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规定,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经营地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根据查明的事实,被告注册地虽然在北京市通州区永乐店镇永新路09768号,但其并未在此处经营办公。被告的实际经营地和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5号中青旅大厦406室。故被告的住所地应在北京市东城区。鉴于被告住所地不在通州区,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被告申请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管辖的异议成立。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诉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管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许多清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何松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