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266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邓某与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2663号原告邓某。委托代理人兰龙,郑州市二七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董某。原告邓某诉被告董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邓某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邓某承担,余额150元退回原告邓某。审判员 丁现术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