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武汉中立保字第0022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钢城支行诉武汉金澄工贸有限公司、南京海外贸易有限公司、宋辉、杨敏合同纠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武汉中立保字第00227号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钢城支行。被申请人:武汉金澄工贸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南京海外贸易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宋辉。被申请人:杨敏。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钢城支行因与被申请人武汉金澄工贸有限公司、南京海外贸易有限公司、宋辉、杨敏合同纠纷,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武汉金澄工贸有限公司、南京海外贸易有限公司、宋辉、杨敏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冻结以上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2500万元或者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为此,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钢城支行以其自有财产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钢城支行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武汉金澄工贸有限公司、南京海外贸易有限公司、宋辉、杨敏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2500万元。如存款不足,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也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曹 琳审判员 田 芳审判员 丁先立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常嘉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