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涡民一初字第0111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赵倩倩诉涡阳县义门镇北关幼儿园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倩倩,涡阳县义门镇幼儿园
案由
教育机构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涡民一初字第01114号原告:赵倩倩(乳名赵欠欠),女,200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法定代理人:赵艳标,系原告赵倩倩的父亲。委托代理人:程邦见,安徽皖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涡阳县义门镇幼儿园。本院于2013年7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赵倩倩诉被告涡阳县义门镇北关幼儿园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期间查明无涡阳县义门镇北关幼儿园这个单位,原告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赵倩倩的撤诉申请是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倩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王廷贵审判员 王跃华审判员 赵 磊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涛涡阳县人民法院合议庭笔录案由: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时间:二0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地点:义门人民法庭参加人员:审判长王庭贵审判员:王跃华代理审判员:赵磊书记员:李涛评议事项:赵磊:本院于2013年7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赵倩倩诉被告涡阳县义门镇北关幼儿园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期间查明无涡阳县义门镇北关幼儿园这个单位,原告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诉,原告赵倩倩的撤诉申请是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应准许赵倩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王跃华:我同意该意见。王廷贵:我同意以上两同志的意见评议结果:准许赵倩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