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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沙执字第40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沙河市环境保护局与刘召军、王利波为环保行政处罚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沙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沙河市环境保护局,刘召军,王利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沙执字第409号申请执行人沙河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沙河市。被执行人刘召军,男,1973年5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沙河市。被执行人王利波,男,1974年9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沙河市。申请执行人沙河市环境保护局与被执行人刘召军、王利波为环保行政处罚一案,沙河市环境保护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9月9日作出的(2013)沙行非审字第54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执行申请执行人沙河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的沙环罚字(2012)ZS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2013年9月2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3年10月22日作出(2013)沙执监字第2号民事裁定,撤销了本院(2013)沙行非审字第54号行政裁定。因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9日作出的(2013)沙行非审字第54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志宗执行员  胡付松执行员  张孟立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高起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