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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耀民初字第0040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8-20

案件名称

铜川市耀州区东立水泥厂诉张留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铜川市耀州区东立水泥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耀民初字第00408号原告:铜川市耀州区东立水泥厂。住所:陕西省铜川市。委托代理人:杨建伟,男,汉族,系铜川市耀州区东立水泥厂职工。被告:张留阳,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铜川市耀州区东立水泥厂诉被告张留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铜川市耀州区东立水泥厂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铜川市耀州区东立水泥厂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他人利益,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铜川市耀州区东立水泥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5元,减半收取242.5元,由铜川市耀州区东立水泥厂负担。审 判 长  张 敏人民陪审员  赵文国人民陪审员  房俊琴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孟水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