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中法立民终字第252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7-25
案件名称
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金地旧城改造开发有限公司与余荣达,徐玮珺,深圳市渔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鹏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金地旧城改造开发有限公司,余荣达,徐玮珺,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渔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鹏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赛格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中法立民终字第252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金地旧城改造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晓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余荣达,男,汉族,1977年5月24日出生,香港居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玮珺,女,汉族,1990年5月26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占宁。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渔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俊峰。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鹏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有才。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赛格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弦。上诉人深圳市金地旧城改造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余荣达、徐玮珺、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渔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鹏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赛格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43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在上诉过程中,上诉人未在法定期间内交纳上诉费,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深圳市金地旧城改造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夏 静审判员 林君良审判员 李 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庆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