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诸商初字第291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6-21
案件名称
魏均礼与王陈武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均礼,王陈武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商初字第2917号原告:魏均礼。委托代理人:赵幼萍。被告:王陈武。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均礼与被告王陈武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魏均礼于2013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魏均礼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陈武的起诉,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均礼撤回起诉。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魏均礼负担。代理审判员 荣文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骆 珂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