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湖吴商再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5-28

案件名称

湖州欣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湖州传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再审案件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某甲公司,某乙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湖吴商再字第7号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湖市现代广场5装7苕溪西路*****号(单号)、北宁长巷1、3、5、9号。法定代表人:唐某某。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吴兴区织里镇大港路****号A15。法定代表人:沈甲。申请再审人某甲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与被申请人某乙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9日作出(2013)湖吴商初字第595号民事调解书,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7日作出(2013)浙湖民申字第33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再审过程中,某甲公司向本院提交了撤回再审申请,同时作为原审原告某甲公司也申请撤回对传奇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某甲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再审人某甲公司撤回再审申请,本案终结再审程序;二、准许某甲公司撤回对某乙公司的起诉;三、撤销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2013)湖吴商初字第595号民事调解书。原审案件受理费85808元,减半收取42904元,由再审申请人某甲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 甲审 判 员 沈 乙人民陪审员 杨 乙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戴某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