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阜民初字第62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孙树广与王爱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树广,王爱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阜民初字第623号原告孙树广。被告王爱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树广诉被告王爱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树广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树广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树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永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耿 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