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宝民二终字第0006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乾县海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与宝鸡隆邦耐火材料厂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乾县海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宝鸡隆邦耐火材料厂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宝民二终字第000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乾县海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原乾县众喜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乾县阳峪镇冯东村。法定代表人王根木,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洪晓珊,该公司法律事务室主任。委托代理人许勃朝,该公司法律顾问。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宝鸡隆邦耐火材料厂。住所地岐山县蔡家坡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强勇,任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郭建国,任该厂法律顾问。上诉人乾县海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乾县海螺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宝鸡隆邦耐火材料厂(以下简称隆邦材料厂)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2013)岐民二初字第000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乾县海螺公司委托代理人洪晓珊、许勃朝,被上诉人隆邦耐火材料厂委托代理人郭建国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2013)岐民二初字第0005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2000元退给上诉人乾县海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付金国审判员 程晓梅审判员 李宝萍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乖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