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苍民初字第147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3-03
案件名称
钱小明与陈勇、廖诗楼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小明,陈勇,廖诗楼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苍民初字第1473号原告:钱小明。委托代理人:陈德苍。被告:陈勇。被告:廖诗楼。本院在审理原告钱小明与被告陈勇、廖诗楼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钱小明于2013年11月18日以尚不具备司法鉴定的条件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小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95元,减半收取597.5元,由原告钱小明负担。(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王玲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郑丽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