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三民终字第26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王桂花与刘爱勤、李中伟确认房屋买卖协议无效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桂花,刘爱勤,李中伟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三民终字第26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桂花,女。委托代理人刘春华,河南天新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王桂花之子,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陈星子,河南晨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爱勤(又名刘爱芹、刘爱琴),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中伟,男。委托代理人张晓堂,洛阳市老城区西北隅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审原告王桂花与原审被告刘爱勤、李中伟确认房屋买卖协议无效纠纷一案,义马市人民法院2010年11月27日作出(2010)义民初字第535号民事判决,李中伟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2011年3月18日本院作出(2011)三民终字第118号民事判决,维持原判。李中伟仍然不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院作出(2011)豫法民审字第1505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本院作出(2012)三民再字第00025号民事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重审。义马市人民法院重审后作出(2013)义民初字第546号民事判决,王桂花、刘爱勤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桂花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春华、陈星子,上诉人刘爱勤,被上诉人李中伟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晓堂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位于义马市朝阳路18号住宅楼四单元一楼中户的房屋(80%产权房改房),原系王桂花丈夫单位分配公房,1996年房改时,由刘爱勤支付房款7863元购买该房,并登记在刘爱勤名下。原审法院认为:王桂花认为其是本案争议房产的产权所有人,并以此主张刘爱勤与李中伟所签房屋卖合同无效,要求李中伟迁出房屋。但从原、被告所举证据及查的事实来看,本案中所涉房屋系刘爱勤支付房款所购买,王桂花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为该房屋所有权人,其诉讼请求缺乏证据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王桂花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桂花承担。宣判后,王桂花不服,向本院上诉称:原审认定涉案房产由刘爱勤出资购买并登记在其名下是错误的,保护了非法的侵权行为。刘爱勤与李中伟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依法应予撤销,但原审不予理会。请求二审依法改判。刘爱勤上诉称:原审认定事实错误。涉案房屋是义煤集团公司分给我母亲王桂花的住房,因我没有住房,2003年才卖掉该房屋,用卖房钱又加上借债购买了义煤集团公司怡苑小区住房。当年我借住我母亲的住房,由于自己私心重,替母亲交钱时,将母亲住房登记在本人名下,侵犯了老人家的合法权益。故我与李中伟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违法,应予撤销。况且,买卖房屋也没有向上级部门申请审核批准,也没有按照有关规定上市交易、过户,缴纳各种税费。违背国家法律的签约行为无效,我也要求撤销买卖合同。请求二审依法公正判决。被上诉人李中伟辩称:王桂花在本案多次审理中,始终没有提供其诉求的直接证据,其提起诉讼和上诉是无理缠诉。涉案房产是刘爱勤出资购买并登记在刘爱勤名下,刘爱勤处分该房产,完全合理合法。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本院在审理中查明:2003年10月6日,因刘爱勤基于购买新房需要资金,将该房屋以45000元的价格卖给李中伟,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王桂花于2009年12月28日以自己不知情、刘爱勤私自出售房屋为由,提起诉讼。其他查明的事实与原审相同。本院认为,本案涉及的位于义马市朝阳路18号住宅楼四单元一楼中户的房屋(80%产权房改房),由刘爱勤出资购买,并由义煤集团公司登记在刘爱勤名下。刘爱勤作为该房屋的80%产权人,将其所有的产权出让给他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王桂花以涉案房屋产权归己的理由,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亦与刘爱勤出资购房和在义煤集团公司原始登记的事实相悖,因此,王桂花的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刘爱勤上诉所称其侵犯了母亲王桂花合法权益的理由,不影响其对李中伟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其上诉主张,亦没有相应证据证明,故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王桂花、刘爱勤各负担5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郭旭飞审判员 乔建刚审判员 白彦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郭晓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