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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昆民初字第430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柳星河与刘文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昆民初字第4305号原告柳星河。被告刘文强。本院在审理原告柳星河与被告刘文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敏 来源:百度“”